这几种网络直播侵权行为,你中招了吗?

作者:24直播网2024-02-08 12:19:30

  近年来,网络直播发展迅猛,愈发炙手可热,备受大众喜爱,更是造就了一大批高流量高人气的网络主播,网络主播也越来越职业化。   但容易让大家忽视的是,为了让直播内容更丰富更具吸引力,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经常使用音乐、歌曲、影视片段等各类影音作品,或者在网络直播过程中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侵害了他人的权益。网络直播行为的发展虽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也存在很多法律风险,宽善律师下面将列举几种最常见的侵权行为,看一下您中招了吗?   一、网络直播过程中使用未经授权的影音作品   典型案例:斗鱼直播平台网络主播冯某某在线直播过程中,播放歌曲《恋人心》(以下简称涉案歌曲),且直播结束后,视频被保存在斗鱼平台,观众可随时登录该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而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张超与音著协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斗鱼公司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要求斗鱼公司赔偿。最后,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斗鱼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该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法院最终判定斗鱼公司侵权,并判决其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00元。斗鱼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中,斗鱼公司主张,主播为涉案视频的作者,斗鱼公司没有涉案视频的参与创作,也没有提供任何内容,而是由主播制作并上传自动保存于平台上,斗鱼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并事前进行合理审查,事后采取合理措施,在整个过程中,斗鱼公司均未获益且没有获益可能。   法院认为,根据主播与斗鱼公司签订《斗鱼直播协议》,主播在斗鱼平台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由斗鱼公司享有。主播与斗鱼公司之间虽然并无劳动或劳务关系,但主播系为斗鱼公司创作涉案视频,斗鱼公司作为涉案视频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利,亦应对因涉案视频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斗鱼公司为涉案视频这一成果的权利人,涉案视频存储于斗鱼公司的服务器中,在斗鱼公司的控制下向公众传播,斗鱼公司应当对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应承担的责任。   上述案件可以看出,网络直播过程中使用他人已发表的影音作品并后续将侵权视频上传至网络直播平台,应取得相应权利人的同意和授权,否则网络直播平台将面临侵权的法律风险。   从主播角度出发,虽然该案件中法院并未判决网络主播承担责任,但主播仍不可大意地将网络直播平台作为“避风港”!   宽善律师提醒主播们:网络直播平台可能会基于其与主播之间签署的直播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起诉主播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签署的相关协议已对其行为进行了约束,并对给第三方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责任划分,明确了主播应承担的责任,为谨慎起见,主播应注意不可随意使用未经他人授权的影音作品,否则存在被网络直播平台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如主播在与网络直播平台签署相关直播协议时对相关条款内容有疑虑,可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意见。   二、网络直播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网络直播过程中主播往往会使用一些人物肖像的画面,如明星、艺人等,若主播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直接使用,甚至在直播过程中损害、玷污他人肖像,将可能会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侵犯公民肖像权需满足两个要件,首先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其次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在司法实践中,主播和直播平台通常以其并未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抗辩。   因网络直播过程中,网络平台和主播会获得观众赠送的虚拟礼物,同时直播行为也给主播和网络平台带来了流量和广告收入,因此主播和直播平台以其并未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抗辩,将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三、网络直播过程中侵犯他人隐私   典型案例:网络主播张某在其直播过程中,未征得其朋友李某同意,而将李某的身份证在网络直播过程中进行展示,并将李某的住址和手机号码脱口而出。张某擅自将李某的个人信息通过直播方式让大量用户知悉,而后还将该直播影音录像上传至网络,博得大量用户关注,给李某的生活造成很严重的影响。   (1)案例中,因张某擅自将李某的个人信息通过直播方式让大量用户知悉,该行为已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   (2)张某的行为还将面临行政拘留或行政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如该案例中如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损失,该张某将面临民事赔偿的风险。因此,网络主播在直播时应注意,不得为获得粉丝关注而肆意侵犯他人的隐私。现实生活中,甚至有些主播未经他人同意进入他人私人空间场所进行直播,这都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的行为。如侵犯他人隐私权,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网络直播过程中侵害他人名誉   现实中,网络主播在其网络直播过程中还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举个例子,有些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为了增大流量,引人关注,经常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甚至为吸人眼球,在直播过程中肆意抨击其他主播,对他人进行不客观地点评或人身攻击,使他人形象和名誉受到损失,严重侵害了他人名誉权。   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注意其言行,如侵犯他人名誉,将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及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承担行政拘留或行政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直播行为因其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因此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将可能会给他人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甚至会造成难以预想的后果。为避免直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侵犯他人权益,越来越要求网络主播提高其法律意识,在直播过程中严于律己,不得肆意侵犯他人权益,否则将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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